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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
作者:佚名 来源: 更新时间:2012/03/01
根据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,为确保学院教学、生活和生产秩序的正常进行,创造良好校园安全环境。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外来务工人员范围
因工作需要聘任在校区从事建筑施工、劳务、经商、服务等劳务活动的外来人员,包括:施工单位、后勤系统聘任人员、商业网点经营服务人员、校园保洁绿化人员、安全保卫人员、其他服务人员等。
二、管理原则
按照“谁用工,谁负责”、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所有用工单位应把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、管理纳入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中,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。
三、工作责任与管理
保卫处是校区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,负责对务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。用工单位应按照用工条件,严格用工手续,履行报批备案要求,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,用工单位有责任对务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火、防盗、防意外伤害、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,严防各类事故(尤其是火灾事故)的发生。
凡在校区务工的各类外来人员均须自觉服从管理,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。
四、用工基本条件及办理手续
各单位应聘用有合法身份证、年龄在18周岁以上人员。受聘人员由用工单位到保卫处办理手续,非本市人员要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;在餐饮、饭店务工人员必须到指定部门体检,合格后方可录用,确保每个外来务工人员“来历明,身份清”。
凡有违法犯罪记录及可疑情况的,不得聘用。
用工单位要在外来务工人员进校7日内,进行有关信息登记,核查相关证件并按办理相关手续:
1)填写“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”(见附件1)并报送保卫处备案,同时办理《临时出入证》(带身份证、一寸近照);
2)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(校园施工队使用)(见附件2)。
3)外来务工人员辞职、辞退和中止聘用,要在7日内通知保卫处。
五、外来务工人员的责任和义务
1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,遵守所在单位技术安全要求和保密责任,自觉遵守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,服从管理,配合学院及用工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。
2、自觉维护校园秩序,自觉做好防火、防盗工作,搞好安全生产,严防发生灾害性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。
3、不得私拉乱接电源,不准使用电炉、热得快、电热杯等违章电器设备;用炊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;不在施工场地或住地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。
4、严禁赌博、酗酒、打架斗殴、私拿和破坏公物,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,影响他人学习和正常生活。
5、进出校门应主动出示《临时出入证》。
6、《临时出入证》不得转让、转借、涂改和伪造;更换聘用单位或离校时,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。
7、不得擅自留宿他人或亲属,严禁男女混住。
8、不得擅自进入学院办公区、教学区和学生公寓。
9、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、保卫部门查破各类治安、刑事案件。
六、务工人员安全风险转移
为转移所聘人员的生命与疾病安全风险,各用工单位应为聘任人员办理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。
七、奖励和处罚
对在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,学院将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。
用工单位不重视对本单位务工人员的管理,制度松懈,管理不善,导致外来务工人员中发生治安、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。
外来务工人员有触犯国家法律的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;有违反学院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,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,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。
八、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,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二〇一二年三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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